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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兵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47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曹碑镇。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1号附5号启明星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69091027-0。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