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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县解放路永嘉润滑油门市诉被告李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解放路永嘉润滑油门市,李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初1322号原告濮阳县解放路永嘉润滑油门市。负责人张伟奇。被告李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解放路永嘉润滑油门市诉被告李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解放路永嘉润滑油门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