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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浙江绿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绿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1025B室。法定代表人李景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绿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5幢四层402室。原告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绿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绿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上海天穆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