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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春航与陈秀杰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航,陈秀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民特5号申请人杨春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2006********,男,200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华山村。法定代理人王淑荣(系原告伯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51********,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华山村。被申请人陈秀杰,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华山村。申请人杨春航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秀杰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春航法定代理人王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春航诉称,我与被申请人陈秀杰系母子关系,2008年8月陈秀杰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作为陈秀杰的直系亲属,故申请宣告陈秀杰失踪。经查,陈秀杰,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集贤县升昌镇华山村,黑龙江省集贤县人。陈秀杰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2008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亲属及升昌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多方查找,陈秀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0日发出寻找陈秀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秀杰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的认定,有申请人当庭供述,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升昌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陈秀杰自2008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陈秀杰的公告后,陈秀杰仍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杨春航作为陈秀杰的丈夫和利害关系人,现申请陈秀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秀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云慧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