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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9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