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9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辉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