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曾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曾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352号原告杜某,女,汉族。被告曾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曾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