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地址:某某县某某路某某号,负责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50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50000元及利息,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此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无执字第00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