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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艺蒙与曹春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蒙,曹春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王艺蒙。被执行人曹春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春莉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7606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