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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仓桑吉与汪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桑吉,汪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83号原告仓桑吉,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汪培军,天祝县某某镇人。本院受理原告仓桑吉诉被告汪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仓桑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仓桑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仓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仓桑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