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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音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音心,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音心,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姚启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寿强。上诉人李音心、上诉人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司(以下简称“秋香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音心、秋香公司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李音心将位于上海市水电路XXX号XXX室系争房屋发包给秋香公司装饰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1,000元,工期自2014年2月16日至同年4月15日止。工程款付款时间为开工前三天付30%即15,3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35%即17,850元,油漆工进场前付30%即15,300元,验收合格当天付5%即2,550元。合同的其他约定: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闭口合同。乙方若有漏项由乙方自行负责(除报价清单中主材空白部分外);2.如甲方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减由甲方负责;3.工程项目以设计图为准。同日,双方签字确认的“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室内装饰工程预算造价书》”作为合同附件。合同签订后,秋香公司进场施工。李音心于2014年2月15日向秋香公司支付装修预付款15,300元,同年3月22日支付工程款17,850元。2014年5月,双方为装修产生矛盾,李音心投诉至上海市杨浦工商分局,但调解双方不成。2014年5月30日,秋香公司(乙方)写下承诺书,称在履行装修合同中,由于其没有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合同内的工作内容,现经与李音心(甲方)及有关部门协调,特立此承诺书以便继续施工。1.对于已施工的内容,负责整改合格;施工至一半的单项内容,负责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2.对于乙方没有按图施工及没有按甲方和合同约定擅���改变施工工艺或内容的,造成的返工损失及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原合同中未履行部分,承包方式在本次另行约定。……5.整个工程项目必须在6月30日前完工,每延迟一天则向甲方支付300元/日的罚款。6.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一方不遵守协议条款的纠纷,可随时终止合同并由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根据实际支付,甲方房租4,500元/月,乙方工资300元/天。作为该承诺书附件的后续工作内容,秋香公司明确了双方各自义务。该承诺书及后续工作内容秋香公司盖章,李音心未签名。现李音心涉讼,要求解除与秋香公司签订的本案合同,并由该公司退回第一、二期工程款33,150元、支付合同违约金2,550元和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际房屋损失60,000元,以及秋香公司交房并交还钥匙和支付之后后期返工人工费用3,591元。原审法院审理中,李音心对秋香公司2014年5月30日写下的承诺书认可,但对后续工作内容不予认可。此外,李音心申请对系争房屋装修已施工部分的质量及工程施工内容、合同金额、返工损失价进行评估。经委托上海同测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已施工部分的质量鉴定,结论:系争房屋装饰装修已施工部分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吊顶工程、部分橱柜工程、部分门窗安装工程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30-2003)验收要求;经委托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施工部分的施工内容、合同金额、返工损失价进行评估,结论:秋香公司已完成工程的造价为21,753元,秋香公司现场遗留材料价款371元,房屋修缮工程造价3,591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理应按约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为墙面砖的材质、价格产生矛盾,造成停工,秋香公司在其自书的承诺书中明确其没有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合同内的工作内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李音心要求该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550元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目前实际情况,继续履行合同已有不妥,李音心要求解除合同,依法予以准许。合同被解除后,秋香公司理应将系争房屋钥匙交还李音心。秋香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实际施工了部分项目,对于该部分的工程款应予以结算。现秋香公司装修已施工部分的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吊顶工程、部分橱柜工程、部分门窗安装工程经鉴定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应予以修复,该修复所需费用评估报告已有明确,法院予以参照。至于由于房屋装修延迟致使李音心在外租借房屋时间延迟所造成损失,因李音心提供的外借住房证据不足,不予���信,但考虑到李音心确有一定的损失,故本院予以酌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解除李音心与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将上海市水电路XXX号XXX室房屋钥匙交还李音心;三、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李音心支付违约金2,550元;四、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李音心已支付的工程款11,397元;五、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李音心房屋修缮款3,591元;六、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李音心外借房屋居住租金15,000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李音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审理中的评估公司将装修合同外的虚构部分、错误以及无效施工均列入已完工工程,原审法院却将该评估作为事实依据,导致相关完工工程价款和修复费用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秋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已明确其负有违约责任,并承诺了违约金,但原审法院却未按照秋香公司的承诺判决其违约责任,而且也未按照李音心提供的实际损失判决秋香公司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显属不当。目前,秋香公司仍未将系争房屋钥匙归还,李音心的损失还在扩大。据此,李音心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第四、五、六项,并重新进行评估,改判秋香公司返还工程款23,150元,支付房屋修复费用10,000元以及赔偿李音心另租房居住的损失60,000元等。上诉人秋香公司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进行评估时,该公司不在场,故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系争房屋已完工的项目造价应为40,000元。而且,由于李音心另寻施工队入驻系争房屋,现已经更换了门锁。据此,秋香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并改判驳回李音心的全部原审诉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鉴定评估单位,对于系争房屋的装修及修复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有关评估结论,依法予以质证,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亦已明确,对于系争房屋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等的认定,上述相关评估结论,是参照意见,且判定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原审法院酌情对于相关违约责任、有关损失的赔偿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亦予认同。上诉人各自上诉诉请,均因证据不够充分,本院难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0元,由上诉人李音心负担484.75元,上诉人上海秋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7.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吴 俊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