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81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