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81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