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照迎、刘义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迎,刘义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社刑初字第00291号公诉机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照迎,男,1979年2月4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唐河县;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义成,男,1962年11月16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社旗县;涉嫌滥伐林木罪。×××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照迎、刘义成犯滥伐林木罪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照迎、刘义成于××××年××月××日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春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