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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潜江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潜江民初32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吴涛、许凤,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德学、人民陪审员王良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涛、许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初相识,2007年初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10日1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慧婷。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此后,原、被告分别外出打工,双方联系较少。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问,只要提起女儿生活费的问题,双方就发生争吵,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从2012年起,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因各种原因未达成离婚协议。由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慧婷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相应抚养费。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及其婚生女杨慧婷的身份;证据三: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关系;证据四:潜江市老新镇潭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初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证据五:证人赵凤、柴杰杰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近三年,且下落不明。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无法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及其婚生女杨慧婷的身份、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被告下落不明等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2月相识,2007年2月25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10日1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同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慧婷。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自2010年6月以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从2012年12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3月,被告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2015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3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且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导致其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女杨慧婷应由原告抚养。关于婚生女杨慧婷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负担婚生女杨慧婷抚养费人民币450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慧婷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刘某某自2016年2月起每月负担婚生女杨慧婷抚养费人民币450元,直至婚生女杨慧婷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范德学人民陪审员  王良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