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5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被告欧阳江政、文玲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欧阳江政,文玲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05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负责人雷泽玉,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星,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建雄,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江政,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文玲惠,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诉被告欧阳江政、文玲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欧阳江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属于被告欧阳江政、文玲惠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4栋N单元3层305的房产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因此本案涉及不动产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从本案情况看,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未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不属专属管辖的范畴。另原、被告双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贷款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就该借款合同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欧阳江政提出本案属专属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欧阳江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