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与李爱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李爱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特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赛维大道5号。委托代理人聂燕燕、李辉华,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爱根。申请人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爱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申请人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不服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余劳人仲字(2015)第7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李爱根在收到余劳人仲字(2015)第73号仲裁裁决书后,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就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字(2015)第7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巨能带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 乔审 判 员 张思红代理审判员 汪群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梦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