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863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夏雨,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某诉称:要求与赵某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赵博,赵某支付抚养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三菱越野轿车一辆所有权归赵某,因购买此车所欠的12万元债务由赵某偿还(此车现价值为12万元),现当庭对该请求予以放弃;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林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林某身份证,证明林某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档案材料,证明林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3、林志敢调查笔录,证明林某与赵某婚后常争吵,婚后赵某爱打牌,不顾家,以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林某有3年没有到赵某家过春节了;4、李世秀调查笔录,证明婚后林某与赵某常争吵,林某有3年没有到赵某家过春节了,婚后购买有志菱越野轿车,婚后欠12万元债务至今未还,赵某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5、沙河店村委会证明,证明赵某外出务工;6、赵某及婚生子赵博身份户口本,证明赵某与儿子赵博身份情况。赵某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对林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05年,林某与赵某在江苏省盛泽镇打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博。婚后,双方仍在盛泽务工,因被告爱打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双方分居,林某有三年未到赵某家过春节。赵某的父母亦不知其在何处务工。赵博现在金寨与其奶奶李世秀生活。庭审中,林某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被告经常赌博,夜不归家,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原告要求离婚,予以支持,婚生子赵博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庭审中,因林某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故对家庭财产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婚生子赵博随原告林某生活,被告赵某每月给付赵博抚养费400元。自2016年1月至赵博18周岁止,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德  俊审 判 员 王  良  枝人民陪审员 方  运  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盼盼(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