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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欢,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晨。委托代理人夏先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2015)惠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晨达成调解协议,已经本院以(2016)豫01民终21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杨晨撤回一审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杨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杨晨撤回一审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上诉人河南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被上诉人杨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鸿标审判员  陈 予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