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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付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刑初1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被告人付某,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暂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和朱雪、曹添男、张丽娜(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闸北区大统路XXX号如家宾馆408房间因琐事与被告人付某发生争吵,住在420房间的朱某某上前制止时,遭该五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面部多处���痕(划伤),已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高某某、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截屏和被害人伤势照片,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如家快捷酒店上海火车站店出具的《住宿登记》及《访客登记》,被告人高某某、付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付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二、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陶琛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