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安徽富国典当有限公司与傅新良、池州市贵池区殷汇天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富国典当有限公司,傅新良,池州市贵池区殷汇天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国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莲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傅新良,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殷汇天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章宜城,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傅新良、池州市贵池区殷汇天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新良、池州市贵池区殷汇天下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2110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祖国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