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许存根与李荣凤、朱秀珍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存根,李荣凤,朱秀珍,邵翠琴,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704号原告许存根,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凤,居民。被告朱秀珍,居民。被告邵翠琴,居民。法定代理人吉章,农民。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荣凤,男,1941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许存根与被告李荣凤、朱秀珍、邵翠琴、李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于2016年2月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存根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兴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凤、朱秀珍、邵翠琴及其法定代理人吉章女、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存根诉称:2015年6月初,我与被告亲属李大生口头约定将天津大学道饭店钢结构工程交由李大生施工,并于2015年6月12日预付了4万元工程款,李大生书写收款收据通过微信拍照转发给我。次日,李大生驾车发生车祸死亡,该工程尚未施工。后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返还工程款事宜,但被告均予以否认。我要求被告在继承李大生的遗产范围内归还预付的工程款4万元,并支付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2174.40元。被告李荣凤、朱秀珍、邵翠琴、李某提交答辩状称:原告与李大生生前的事情我们不清楚,也与我们无关。李大生生前没有任何遗产,还留下很多债务,目前我们老的身体不好,李大生妻子邵翠琴又患××,儿子李某尚未成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邵翠琴系死者李大生之妻,患有癔症;被告李某系李大生之子,尚未成年;被告李荣凤系李大生父亲,被告朱秀珍系李大生母亲。2015年6月12日13时44分,李大生(微信号为×××)与原告微信联系,并书写“收款收据”一份,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将该收款收据拍成照片发给原告,该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许存根大学道饭店钢结构工程首批款大写肆万元整,(¥40000元)。收款人:李大生。2015年6月12日。”同日15时45分,原告许存根用手机转账的方式从账号为62×××50中向李大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8中转入40000元。次日,李大生因交通事故身亡。原告向李大生亲属即四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本院调取了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李大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8余额情况,目前该账号余额为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对案外人盛同跃作了电话笔录,盛同跃在电话笔录中陈述,李大生生前与其提及过在天津做工程有人支付40000元一事,但对于是否确实支付不清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手机转账电子回单、李大生微信详细资料手机截屏、李大生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本院所作的电话笔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转给李大生的工程预付款40000元,因双方约定的工程尚未开工,对于该40000元应予返还。李大生死亡,其妻即被告邵翠琴应当对该4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其妻、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李大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因四被告在本纠纷中无任何过错,对于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2174.40元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许存根40000元,被告李荣凤、朱秀珍、李某在继承李大生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邵翠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