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商破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中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中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商破字第22-2号申请人:温州市中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中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化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立化工未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及财务会计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21300元,而中立化工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中立化工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中立化工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市中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中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碧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