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振诉董萌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董×,姚志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723号原告李×,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姚志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斗,被告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2003相识,因同事关系而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家庭成员关系复杂,近一年来双方无法交流,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父母还对原告有打骂行为,原告曾多次提出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董×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情况、结婚情况情况属实。双方婚后感情还好,虽然也会有矛盾产生,但是不至于离婚。并且由于孩子还小,被告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与董×于2005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7年12月4日生育女孩李×1,2012年4月20日生育男孩李×2。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关爱,互相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原、被告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应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业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改善夫妻关系均要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媛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