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迎与谷孝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迎,谷孝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619号原告徐迎,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镇江市。被告谷孝忠,男,汉族,1968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迎诉被告谷孝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