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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农启红,人民陪审员王兰英、查兰勇组成合议庭,由农启红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陆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农启红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人民陪审员  查兰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