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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志伟与方艺勇、方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伟,方艺勇,方锦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5219-2号原告郑志伟,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艺德,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艺勇,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方锦标,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郑志伟与被告方艺勇、方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须适用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志伟的委托代理人陈艺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艺勇及被告方锦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郑志伟诉称,被告方艺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方锦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还部分愿意按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若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在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讨借款本金利息及为追讨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被告方艺勇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能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付,违约金按未偿还部分以日千分之五计付),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200元。被告方艺勇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未作答辩和举证。被告方锦标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被告方艺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郑志伟借款50000元,被告方艺勇出具借条,原告郑志伟交付被告方艺勇现金5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月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方锦标为被告方艺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方艺勇及被告方锦标未还部分按借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庭审时原告郑志伟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被告方艺勇还清全部借款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被告方艺勇及被告方锦标至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郑志伟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艺勇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郑志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由原告郑志伟收执,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郑志伟要求被告方艺勇履行还款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郑志伟请求被告方艺勇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但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有明确约定,被告方锦标应按照约定对被告方艺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方锦标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艺勇追偿。被告方艺勇及被告方锦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志伟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方锦标对被告方艺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方锦标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艺勇追偿。三、驳回原告郑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方艺勇、方锦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琼人民陪审员  郑旺才人民陪审员  林文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逸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