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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0406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谢衡生、王丽君与周刚生、刘芬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湘0406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谢衡生、王丽君与被执行人周刚生、刘芬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生效的(2016)湘0406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周刚生、刘芬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刚生、刘芬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已于2016年2月15日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