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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玉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玉林,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宁江区。再审申请人陈玉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受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玉林申请再审称:陈玉林是1998年吉林油田采取强迫、欺骗、诱导等手段被提前退休的职工,退休并非陈玉林个人所愿。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1999)10号文件,劳社部下发(1999)8号文件,两个文件均明确提前退休工作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企业等相关部门制止、纠正其行为。吉林油田没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提前退休行为予以纠正。陈玉林1999年满50周岁,2003年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上述文件的规定,陈玉林与吉林油田1998年3月签订的退休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陈玉林在1998年至2003年间仍然是吉林油田在册在职职工。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和松原市劳动局作出的(2009)松劳仲裁字第02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确认陈玉林被提前退休期间仍属于吉林油田在册在职职工;吉林油田给陈玉林依法缴纳1998年被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判令赔偿因拒绝缴纳养老保险给陈玉林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责令补偿或赔偿因多次调整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住房公积金损失及各方面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本院认为:陈玉林于1998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系企业根据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用工制度的要求进行的,此类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陈玉林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玉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