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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叶刚与黎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刚,黎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叶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31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黎炯,男,汉族,生1971年5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叶刚申请执行黎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霞民初字笫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黎炯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黎炯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和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霞民初字笫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