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高春生与鲁利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生,鲁利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00号原告高春生,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鲁利峰,男,汉族,30岁,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生与被告鲁利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高春生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