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4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宋桂华与青仁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华,青仁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217号原告宋桂华,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青凤鸣,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仁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华诉被告青仁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华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桂华的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桂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思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