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罗凤芹与张佩娘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芹,张佩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罗凤芹,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佩娘,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凤芹与被执行人张佩娘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佩娘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房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凤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佩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