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欣与被执行人于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刘欣,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于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托代理人郭静,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刘欣与被执行人于江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7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兴审 判 员 马尚升代理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