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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97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庆国审 判 员  赵文斌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