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97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庆国审 判 员 赵文斌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