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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79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