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797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