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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甲、赵某乙、康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甲,赵某乙,康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48号原告路某某,女。原告张某甲,男。原告张某乙,女。原告张某丙,男。委托代理人陈纲,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赵某甲,男。被告赵某乙,男。被告康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甲、赵某乙、康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