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民执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春栋、赵受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栋,赵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执字第4538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栋被执行人赵受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义民初字第7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受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受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受成(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40的存款人民币1566662.9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