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镥磊与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镥磊,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刘镥磊。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经营者马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镥磊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晨光虾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镥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镥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镥磊负担,保全费570元,全部予以退还。审判员 冯 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梦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