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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覃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27号原告覃某。被告徐某。原告覃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光华审 判 员  林振忠人民陪审员  余雨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洪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