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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小东与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小东,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002号原告:温小东。被告:沈强。原告温小东诉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小东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潇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