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叶某甲、叶某乙等与申某甲、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叶某甲,男,平舆县人。原告叶某乙,男,住址同上。被告申某甲,女,平舆县人。被告申某乙,女,住址同上。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诉被告申某甲、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甲、叶某乙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叶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