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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88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生于1984年5月9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某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3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焦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