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毛小平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字第5号罪犯毛小平,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库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毛小平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未追回的337391元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2、2013年二次裁定减刑二年。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1月29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毛小平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毛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季度表扬奖励7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2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5月、7月、8月、2015年1月、5月获季度表扬奖励7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毛小平已退赃2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毛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退赃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小平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炳 蔚审 判 员 阿曼古丽人民陪审员 李 瑞 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