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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居巢区英山铁矿有限公司与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居巢区英山铁矿有限公司,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居巢区英山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洪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德毅。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