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新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新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892号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善全,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新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新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民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