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王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优,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书语,2004年12月16日出生。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张某某性格暴躁,对王某某恶言恶语,且一直与单位女同事关系暧昧。2011年11月26日双方签署分居协议至今。分居期间夫妻感情继续恶化,张某某对孩子亦不尽抚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张书语由王某某抚养,张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8000元(从2015年10月至2022年12月张书语满18周岁止,按张某某现行工资30%每月3000元计);双方住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2栋402室所有权归王某某所有。张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孩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不同意每月给付3000元,且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2栋402室属张某某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书语,2004年12月16日出生。2001年,张某某出资56340元、王某某出资4万元购买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安居小区3-9栋,建筑面积61.26平米的房屋一座,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2011年4月,王某某、张某某将该房屋以331000元转让给案外人王琳,并用该卖房款首付32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25万元购买了位于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2栋402室,建筑面积94.04平米房屋一座,登记在张某某名下。该房屋贷款自2011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止,共计180期,每月还款1938.14元。张某某现任职长春市康达智控电子有限公司,月工资8732元。张某某、王某某双方共同认可该房屋现价值50万元。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应否准予离婚的标准。王某某起诉离婚,张某某应诉后同意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王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张书语,张某某表示同意,故张书语由王某某抚养。结合张某某月工资情况及子女抚养,张书语抚养费酌定为2500元/每月。王某某要求张某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张某某具有给付能力,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并在婚后出售用卖房款再行购置的房屋性质问题。2001年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安居小区3-9栋房屋一座,婚后亦居住于此。庭审中王某某称其出资4万元用于购房和装修,张某某抗辩其4万元仅用于装修,双方就此争议均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结合房屋的性质及使用情况,该房屋系王某某与张某某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对该房屋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故其后将该房屋转卖的款项并用于购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2栋402室的首付款亦应视为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且双方共同认可该房屋现已贬值,故该首付款应结合双方出资比例和房屋贬值比例予以分割,即王某某享有118272元,张某某享有201728元。其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庭审时止(2015年12月3日),双方共计偿还贷款54期,共计还贷104659.56元,该共同还贷部分亦应结合贬值比例予以平均分割。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并用张某某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故该房屋宜由张某某给付王某某房屋对价款后归张某某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书语(2004年12月16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10月开始每月初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张书语18周岁止。三、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2栋,建筑面积94.04平方米(长房权字第20601306**号、丘地号1-10/166-24408)房屋在张某某给付王某某房屋对价款164322.21元后归张某某所有;四、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大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