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095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