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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095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