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晶与周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29号原告张晶。委托代理人丁清春,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冰,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静。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做出的(2015)李民初字2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周静欠申请执行人张晶欠款共计506795元,由被执行人周静于2016年2月22日之前还清,执行费7468元由被执行人周静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意见,双方依照和解意见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李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