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曾有权与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有权,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曾有权,男,生于1986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粮农,住合江县大桥镇长江村十社19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8606143156。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五通镇五通场十字街,机构代码:79396380-X。法人法定代表人安美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调确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曾有权申请执行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有权工资5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曾有权工资,现执行兑现356675985元,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曾有权工资26233344015元。现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有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调确字第745号民事裁定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5)合江调确字第74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尚欠曾有权工资26233344015元,申请执行人曾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