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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民终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分公司、章荣伟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荣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分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荣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站前路238号。负责人王健滨。委托代理人徐锋,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荣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民初字第4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章荣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章荣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荣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章荣伟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