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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晓波与戴其义、钱定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波,戴其义,钱定香,吕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942号申请执行人余晓波。被执行人戴其义。被执行人钱定香。被执行人吕秋霞。申请执行人余晓波与被执行人戴其义、钱定香、吕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晓波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其义、钱定香、吕秋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其义、钱定香、吕秋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戴其义、钱定香、吕秋霞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戴其义名下登记四层房产一处,该房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官渎村新中街119号(产权证号:4236,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农村商业银行),目前由被执行人家属居住,本院于2016年2月1日裁定查封;3、被执行人戴其义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裁定查封,但未见实物。2016年2月1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戴其义、钱定香、吕秋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戴其义及其家属有生活居住需要,故其名下唯一房产暂不宜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9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关注公众号“”